评价结论:用人单位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建筑物卫生学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卫生辅助用室、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告知、应急救援措施、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专项经费落实情况等各项评价内容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国家主席令[2018]第2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评价建议: 1.整改性措施建议 1)建议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2)用人单位应制定《高温中暑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工人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记录。 3)组织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拟入职劳动者(含调岗劳动者)和离岗劳动者分别进行上岗前、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4)根据检查结果,应及时安排需复查人员复查。 5)完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及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溶剂汽油、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 7)根据评价结果,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及时取得申报回执。 2.持续性和预防性建议措施 1)用人单位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若发现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控制措施;将检测结果存入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档案,并向从业人员公布。 2)做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确保其性能和防护效果;确保作业工人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操作时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3)在现有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下,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应发放到工人手中,不应替领、代领,加强员工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的监督力度,使作业工人能够按照要求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4)建议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做好今后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各项工作,更新和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执行,细化、完善相关的执行记录,完善相关档案。 3.职业病防治后续工作及建议 1)今后如因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规模等有变化而导致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发生变化及因作业人员生产制度、接触时间等情况变化导致接触浓度或强度变化使职业病危害程度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重新进行评价。 2)用人单位如今后进行项目建设,应做好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