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用人单位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建筑物卫生学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卫生辅助用室、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告知、应急救援措施、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专项经费落实情况等各项评价内容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国家主席令[2018]第2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评价建议: 1.整改性措施建议 (1)用人单位应对原料厂房内中喷淋系统检修维护,使其能正常运转,减少粉尘逸散。 (2)对除尘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集尘器应经常清理,保证除尘效果。 (3)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检维修制度,加强设备、防护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能够正常、有效运转。 (4)应加强原料厂房整体的通风效果,减轻作业工人接触粉尘浓度。 (5)应加强铲车密闭化效果,减少粉尘逸散至铲车驾驶室。 (6)应对沥青混凝土操作控制室、地磅室照明灯进行更换使其照度值达到《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中设计要求。 (7)针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密闭空间作业(如:进入炉、罐、池等维修)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对于密闭空间作业应双人或更多人操作,至少一人值守,其他人员作业,作业前应探明氧含量等;进入前应对场所进行评估,符合要求后方可入内作业。 (8)针对建设项目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建设项目应按要求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综合预案和专项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其中专项预案应包括:检维修作业操作规程及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密闭空间作业操作规程及应急救援专项预案等。 2.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监督作业工人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2)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且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职业卫生管理 (1)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 (2)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第三十四条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规定,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卫生档案,做好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3)管理组织要切实发挥管理作用,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有关的标准,切实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责。 (4)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取得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书。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工作场所的矽尘、噪声、毒物的日常监测工作。 (6)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中的规定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 (7)在本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结束后,尽快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8)加强有限空间(密闭空间)作业管理,进行有限空间(密闭空间)作业时,应按照《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规范》等标准规范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