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及1号修改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 5号)的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属于“批发和零售业”(F)中的“机动车燃油零售”(F5265)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判定为“一般”。 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溶剂汽油、噪声。通过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的职业卫生学调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分析: 溶剂汽油:用人单位加油工、营业员接触溶剂汽油浓度均不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噪声:用人单位加油工、营业员、洗车工接触的噪声均不超过职业接触限值。针对本次现场调查和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其正常发挥防护作用,在生产过程中,开启现有防护设施,对维护保养的设备应补充完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维修记录; (2)监督作业工人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执行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的制度; (3)管理组织要切实发挥管理作用,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有关的标准,切实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责; (4)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安排作业工人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5)在公告栏公布本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6)用人单位应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若发现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控制措施;将检测结果存入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档案,并向从业人员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