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评价项目信息网上公开
用人单位 (建设单位)名称 | 河南普尔泰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 公示时间 | 2023.11.20 | ||||
地理位置 | 郑州市航空港区星港路12号 | 联系人 | 魏总 | ||||
项目名称 |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 | ||||||
项目简介 | 河南普尔泰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成立于2001年,2002年投产,占地2万多平方米,位于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星港路12号,是集微生态制品、保健性药品、添加剂及消毒剂等产品的研发、研制、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现代化大型股份制企业。目前共有职工34人,目前生产维生素C可溶性粉,年产量14.2吨。 用人单位自投产以来,未进行过职业病危害检测或评价工作。从建成投产以来,进行了多次的产品升级和调整,目前生产维生素C可溶性粉的生产线属新建,2023年1月投产。 | ||||||
项目负责人 | 韩雯静 | 报告完成日期 | 2023.08.08 | 报告编号 | ZHTJ/ZW-XP-2023-024 | ||
现场调查人 | 韩雯静 | 现场调查时间 | 2023.08.25 | 企业陪同人 | 魏总 | ||
现场采样 检测人员 | 段文龚、韩雯静 | 采样检测时间 | 2023.09.05~09.07 | 企业陪同人 | 魏总 | ||
用人单位(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毒物(硫化氢)、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场) (1)总粉尘浓度:用人单位作业工人接触粉尘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不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工作地点的粉尘短时间浓度均不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2)硫化氢: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工作地点硫化氢浓度不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3)噪声:用人单位混合工接触噪声的8h等效声级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其余工种接触噪声的8h等效声级均不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4)工频电场:用人单位机修工接触的工频电场8h时间加权平均强度不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 ||||||
评价结论 与建议 | 结论: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管理等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建立了相关制度,开展了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发放了个人防护用品、设置了防护设施等工作,但部分方面做的不够完善,如职业卫生档案不完善等,不足之处需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同时根据本报告书提出的建议,进一步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建议: (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1)对各工作场所设置的脉冲袋式除尘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除尘器通风管道、排风罩管道的密闭性的检查和清理,及时清理除尘管道和布袋积尘,保证除尘效果。 (2)加强对高噪声设备投料间无尘投料站、投料间真空上料机的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排查、处理设备运转杂音。 (3)因噪声聋的发病过程隐匿而缓慢,刚开始表现为高频听力损失,由于对日常生活影响比较小,患者自己不易察觉,长此以往,工作、生活中语言交流障碍越来越大,听力将造成不可逆的严重损害,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带来影响。针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现状,特提出以下听力保护计划: ①在投料间加装吸声材料,降低工作场所噪声危害。 ②对劳动者开展噪声聋专题培训,提高劳动者听力健康意识。 ③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④定期开展现场噪声检测。 (二)应急救援设施 对用人单位可能发生的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分析,整体认为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急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较小。根据可能发生的急性事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和社会类似工艺发生急性事故的情况,对污水处理清理淤泥环节的管理提出如下建议: (1)明确准入者、监护者及作业负责人的职责。所有准入者、监护者、作业负责人及其救援保障等方面落实相应职责。 (2)监护者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掌握急救知识,监护过程中随时与密闭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系,直到完成作业人员安全离开密闭空间。 (3)配备符合要求的通风设备、个人防护用品、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信设备、应急救援设备。 (4)密闭作业空间的准入者应佩戴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选用应依据GB 39800.1-2020执行。 (5)系好安全带,同时携带便携式检测报警仪及通讯设备,在有监护的情况下进行作业,并严格按照密闭空间职业安全卫生作业操作规程要求操作。密闭空间气体检测仪的安装和设定,应满足GBZ/T 222的要求。 (6)密闭空间入口处应参照GBZ 158设置禁止入内警示标识,防止未经准入者进入 (三)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加强对防尘口罩、防噪声耳塞佩戴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求作业工人进入工作场所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特别是混合工岗位。 (四)职业健康监护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根据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安排作业工人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2)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作业工人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确定职业健康检查周期。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对存在职业禁忌证或其他健康损伤的人员,委托有职业健康检查或诊断能力的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工人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复查或诊断,并根据复查结果,及时进行调离、职业病诊断等工作,并建立调离文件。 (4)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及时将异常人员的复查资料规档。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用人单位在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五)职业卫生管理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要求,购买日常监测设备,对噪声、粉尘进行日常监测,并建立监测记录。 (2)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要求的培训内容和学时,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保留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时长有关资料。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和《关于启用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2019年8月16日)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4)工作场所的警示标识,应同时有警告标识和指令性标识,在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增加注意粉尘的警告标识。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若涉及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 ||||||
技术审查 专家组评审意见 | 1、细化洁净厂房和防尘设施、通风设施相关参数的调查分析评价 2、细化噪声超标原因分析,在此基础上完善噪声防护设施的建议 3、完善应急救援设施的分析评价 4、完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调查评价与建议 | ||||||
现场调查及现场采样检测影像 | 现场调查
现场检测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