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评价项目信息网上公开
用人单位 (建设单位)名称 | 阿诗丹顿电气有限公司 | 公示时间 | 2023.12.15 | ||||
地理位置 | 河南省民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联系人 | 吴迪 | ||||
项目名称 | 阿诗丹顿电气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项目简介 | 阿诗丹顿电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1日,同年12月一期项目调试试产,2015年3月份正式投产。位于河南省民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资金伍仟贰佰万元整。用人单位目前一线生产作业人员121人。 | ||||||
项目负责人 | 张军伟 | 报告完成日期 | 2023.12.8 | 报告编号 | ZHTJ/ZW-XP-2023-035 | ||
现场调查人 | 张军伟 徐流奎 | 现场调查时间 | 2023.10.20 | 企业陪同人 | 吴迪 | ||
现场采样 检测人员 | 张军伟 徐流奎 耿伟杰、闵应升、高阁、孔郑阳 | 采样检测时间 | 2023.11.3~2023.11.5 | 企业陪同人 | 吴迪 | ||
用人单位(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检测结果: 总粉尘浓度:用人单位卷圆处、焊机处、搪瓷车间等作业人员接触的总粉尘浓度均不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氮氧化物:用人单位卷圆处、焊机处工作业人员接触的氮氧化物浓度均不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锰及其化合物:用人单位卷圆处、焊机处工作业人员接触的锰及其化合物浓度均不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臭氧:用人单位卷圆处、焊机处作业人员接触的臭氧浓度均不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紫外辐射:用人单位卷圆处、焊机处作业人员接触的紫外辐射强度均不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一氧化碳:用人单位卷圆处、焊机处作业人员接触的一氧化碳浓度均不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用人单位发泡作业人员接触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浓度均不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用人单位发泡作业人员接触的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浓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分析主要原因为产量增加,防毒措施不良造成浓度超标。 噪声:用人单位各岗位作业人员接触噪声强度的40h等效声级均不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高温:用人单位搪瓷车间作业人员接触高温的时间加权WBGT指数均不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工频电场:用人单位各岗位人员接触工频电场强度均不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 ||||||
评价结论 与建议 | 评价结论: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T 4754-2017/XG1-2019)的规定,用人单位所属行业为“三制造业二十六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中的C385家用电力器具制造—家用电热水器:家用储水式电热水器、家用快热式电热水器、其他家用电热水器。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结合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综合分析判定阿诗丹顿电气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的用人单位。 评价建议: 1 防尘毒设施及措施 (1)对各工作场所设置的除尘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清理积尘使其符合要求。 (2)加强对各车间除尘器通风管道、排风罩管道密闭性、收尘袋积尘量的检查和清理,特别是各个焊接工工作地点。 (3)高压发泡机处防毒设施需进一步检修,或对其工作场所增加有效通风设备。 2 防噪声设施及措施 (4)更新、更换及经常检修冲床区老旧设备。 3 防高温设施及措施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时间为11月,检测数据与夏季最热月有偏差,用人单位务必要严格执行制定的防高温措施。 (6)建立的氮氧化物、一氧化碳,需定期进行演练。 (7)外壳生产区下料工、焊接工,内胆生产区清洗工、焊接工,总装生产区装配工、发泡工等发放的防噪声耳塞,选择SNR值在36dB以上的防噪声耳塞或耳罩更好。 (8)加强对防尘毒口罩、防噪声耳塞佩戴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求作业工人进入工作场所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1)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需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用人单位建立有职业卫生档案,但内容还需进一步完善。 (3)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需进行取证培训,每年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4)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置的警示标识的数量以及内容需进一步完善。 (5)用人单位为作业人员配备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但部分作业人员作业时未按要求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请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根据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安排作业工人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2)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作业工人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确定职业健康检查周期,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对存在职业禁忌证或其他健康损伤的人员,委托有职业健康检查或诊断能力的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工人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复查或诊断,并根据复查结果,及时进行调离、职业病诊断等工作,并建立调离文件。 (4)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及时将异常人员的复查资料进行存档,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进行唯一性编号,并完善其他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用人单位在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 ||||||
技术审查 专家组评审意见 | - | ||||||
现场调查及现场采样检测影像 |
现场调查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