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用人单位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建筑物卫生学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卫生辅助用室、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告知、应急救援措施、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专项经费落实情况等各项评价内容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国家主席令〔2018〕第2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评价建议: 1.整改性建议措施 (1)防护设施 存在问题:用人单位纱布垫车间的铺布机未设置除尘装置。 建议:纱布垫车间内棉尘的定点和个体浓度接近职业接触限值,用人单位应重点关注,给铺布机设置除尘装置,增加上吸罩或侧吸罩。 (2)应急救援措施 存在问题1:用人单位未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演练。 建议:针对盐酸、氢氧化钠等化学性眼灼伤、皮肤灼伤,环氧乙烷中毒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定期组织工人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记录。 存在问题2:未在检验室设置喷淋洗眼器。 建议:在检验室设置喷淋洗眼器,喷淋洗眼器的位置与试剂操作台的距离在15m范围内,一旦发生化学性眼灼伤,方便检验员在10s内到达。 存在问题3:未给灭菌工配备全面罩防毒面具。 建议:环氧乙烷气瓶内含有60%环氧乙烷和40%二氧化碳,异常情况下气瓶泄漏可造成空气中环氧乙烷和二氧化碳浓度过高。二氧化碳浓度过高可引起工人窒息;环氧乙烷除通过吸入接触外,还可通过皮肤、黏膜和眼睛直接接触,经完整的皮肤吸收而引起全身效应,造成皮肤、呼吸道、黏膜刺激和中枢神经系统损害,故用人单位应为灭菌工配备全面罩防毒面具,并指导其在应急情况下的佩戴和使用。 存在问题4:灭菌室事故通风换气次数小于12次/h。 建议:增加灭菌室防爆轴流风机的数量,使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 存在问题5:未在灭菌室气瓶间设置环氧乙烷检测报警器。 建议:在灭菌室气瓶间设置环氧乙烷检测报警器。 (3)职业健康监护 存在问题1:用人单位2023年以前未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率未达到100%。 建议:组织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拟入职劳动者(含调岗劳动者)、在岗期间劳动者、离岗劳动者分别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且体检率应达到100%。 存在问题2:体检项目不全,职业健康检查因素缺少针对盐酸的检查项目。 建议: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因素),应结合劳动者接触(或拟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检验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因素应包括盐酸的体检项目,同时邻近作业岗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产生的影响应一并考虑,并符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规定,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为劳动者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个人防护用品 存在问题:用人单位未给灭菌工配备全面罩防毒面具。 建议:环氧乙烷长期接触对人致癌,除通过吸入接触外,还可通过皮肤、黏膜和眼睛直接接触,经完整的皮肤吸收而引起全身效应,造成皮肤、呼吸道、黏膜刺激和中枢神经系统损害,故用人单位应为灭菌工配备全面罩防毒面具,并监督、指导其日常工作时的正确佩戴。 (5)职业卫生管理 存在问题1:用人单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日常监测工作。 建议: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环氧乙烷、二氧化碳、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 存在问题2: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参加职业卫生培训。 建议: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并取得证书。 2.持续性和预防性建议措施 1)用人单位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若发现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控制措施;将检测结果存入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档案,并向从业人员公布。 2)做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确保其性能和防护效果;确保作业工人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操作时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3)在现有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下,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应发放到工人手中,不应替领、代领,加强员工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的监督力度,使作业工人能够按照要求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4)建议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国家主席令〔2018〕第24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做好今后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各项工作,更新和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执行,细化、完善相关的执行记录,完善相关档案。 3.职业病防治后续工作及建议 1)今后如因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规模等有变化而导致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发生变化及因作业人员生产制度、接触时间等情况变化导致接触浓度或强度变化使职业病危害程度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重新进行评价。 2)用人单位如今后进行项目建设,应做好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