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2)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漯河银鸽生活纸产有限公司两台35吨/时锅炉技术改造项目。 (4)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委托相关机构编制或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进行评审,会同编制单位对设计专篇进行完善。 (5)建设项目完工后,在试运行期间,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6)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试运行不少于30日,不多于180日),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