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管理规定,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用人单位行业分类属“C制造业中C34通用设备制造业”中“C3499其他未列明通用设备制造业”,结合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职业病防治现状,综合判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 建议: 1 整改性建议措施 建议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对防毒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定期更换过滤原件,保证通风的效果。 组织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拟入职劳动者(含调岗劳动者)和离岗劳动者分别进行上岗前、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检维修制度,加强设备、防护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能够正常、有效运转。 对警示标识、告知卡等张贴位置进行修改。 2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监督作业工人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且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 职业卫生管理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第三十四条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规定,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卫生档案,做好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 管理组织要切实发挥管理作用,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有关的标准,切实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工作场所的粉尘、毒物、噪声的日常监测工作。 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中的规定为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 在本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结束后,尽快向相关专管部门进行申报。 |